中小学教师“有偿家教”该不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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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起,北京市新修订的实施《义务教育法》办法正式施行,明确规定禁止公办学校教师搞“有偿家教”。近日,有网友在深圳论坛上发帖,对禁止教师“有偿家教”提出质疑。连日来,此帖引起网友和其他市民的热烈争议,对“有偿家教”这一现象褒贬不一。记者采访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,他们表示不赞成“有偿家教”。

赞成方:“有偿家教”属合法劳动

2月27日,网友“dc/a314159”在深圳论坛发帖《凭什么禁止教师有偿家教?》,主要观点是支持教师“有偿家教”。她的理由是:“首先,教师从事家教没有利用工作时间,更没耽误教学工作。教师在8小时外的时间应由自己支配,搞‘有偿家教’无可厚非。其次,教师是用自己的劳动赚钱。教师是‘人’,而不是‘神’。教师就不能利用知识创造财富?教师牺牲了自己宝贵的休息时间得到点报酬,难道错了?”

一些网民跟帖表示赞同这一观点,支持教师进行“有偿家教”。他们认为,有偿家教有利于提高孩子成绩,应该鼓励。网友“威信”认为“尤其支持在深圳的借聘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家教。既然政府不能在财政上支持借聘老师的工资,那就应该倡导也允许借聘老师从事家教,增加这些老师的收入,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。”还有网友“xwenzhu”以自己孩子为例,支持“有偿家教”,理由是那些培训机构的老师“因材施教”,经他们辅导,孩子的成绩从中下水平提高到上等水平。

反对方:教师拿国家支付工资,“有偿家教”不应该

也有不少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。他们认为,教师搞有偿家教应禁止。

网友“qiuxuhan”提出反驳意见,认为“教师搞‘有偿家教’是利用职务之便拉生源,表面上不影响工作,实际上影响非常大。老师的劳动国家已经支付工资,‘有偿家教’只不过是把国家给过工资的工作复制一遍。”网友“南山大道”回帖说,“有的老师有偿给自己的学生做家教,这就不好,为了显示家教的效果不错,老师总会在课堂上有所保留。”这位网友还披露:某个培训机构和某学校老师串通,老师暗示学生去培训机构补课,然后将要考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透露给该培训机构,结果补习效果很好。网友“忽悠忽悠”的回帖提出“凭什么禁止教师‘有偿家教’?凭的就是职业道德,教师做‘有偿家教’就是没有职业道德。老师教书国家财政拨款,国家也给了应该有的回报,‘有偿家教’使老师的私欲和贪念暴露无遗。”网友“scottpowe”也认为“应该禁止,他认为,首先,深圳教师的收入应算中上等,福利各方面也比一般的工薪阶层高。其次,教师教育学生是有偿工作,也是教师的本职工作。若真的学生都需要补课,也应该由学校出面统一执行,并不是个人。”

家长:学校搞有偿补课,不报名又担心老师上课时“留一手”

近日,学生家长胡先生致电本报,反映福田区某市属中学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的问题。胡先生说,他的孩子是该校初一学生,成绩中等水平。该校召开家长会时发出通知,动员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课。对于没参加补课的学生,老师还三番四次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家长,催促学生补课。很多家长本不太愿意给孩子有偿补课,但看到别的学生去补课,就担心老师平时教学时“留一手”,把重要内容在补习班上讲,只好给孩子报名。胡先生说,这种20多人的补习班没有针对性,和课堂教学区别不大,效果不明显。补习班一节课收费80元,一次性收费1000多元。胡先生认为,教育部门早就有规定,不得进行有偿补课,学校应该遵守这一规定。

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:“有偿家教”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公平

对于这一问题,记者采访了市人大代表吴立民和市政协委员杨一平,他们均不赞同教师搞“有偿家教”。

吴立民表示,他不赞成教师搞“有偿家教”,一是因为教师和公务员一样,都是财政拨款的正规职业,都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,既然公务员不允许兼职、经商,教师也不应该“有偿家教”;二是因为一个人的工作多了就会分心,教师既要做本职工作,要料理家务,还做“有偿家教”,就难免会影响本职工作;三是因为教师对部分学生“有偿家教”,影响备课和休息,对其他学生不公平。

杨一平先生则表示,在当今提倡素质教育的形势下,应该给学生减负,“有偿家教”不利于学生成长,等于“把课堂上的内容让学生重学一遍,那课堂教学有何意义?”;同时,既然教育部门有规定,教师应该自觉遵守。

教育部门明令禁止“有偿家教”

记者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看到,2008年9月1日,教育部修订后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颁布执行。该规范第八条明确指出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,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。”

3月1日起,北京市新修订的《义务教育法》办法正式施行。该办法规定,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、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,将负法律责任,受到处理。

记者从深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获悉,早在2000年2月,深圳市教育局就颁布了《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》。这一文件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提出八项要求,其中第六项规定:“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节假日、双休日开展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活动,不得给学生集体上课。对少数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允许补课,但不得收费。严禁学校和教师有偿办班、补课,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和教室给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文化课补习班。未经市教育局批准,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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